每日一练:司法考试卷一每日一练(2018/9/20)
【单选题】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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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司法考试卷一每日一练(2018/9/20)
【单选题】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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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试题解析: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常见的解释方法包括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和文义解释等。
比较解释是指通过参考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来说明本国法律的含义。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立法目的出发来解释法律。显然,ABD项都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中主审法官在认定“假化肥”属不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产品”时联系《刑法》第147条进行解释。最终得出“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产品”的结果。显见,其判断过程运用了体系解释的方法。C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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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在此试题本次每日一练练习中:
48%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15%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0%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37%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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