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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009年试卷二第35题) A.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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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2009年试卷二第35题)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捡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刑诉解释>第257条做出了详细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选项A中发回重审的原因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选项中的二审法院并不是因为判处的刑罚畸轻而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因此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选项A具有干扰性,看似违反上述第5种情形,其实是故意设计出来的混淆项,不应当选。 选项B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即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选项C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金某的判决提出抗诉的,法院经审理对金某改判为五年,二审法院对王某并没有加重刑罚,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C项不当选。 选项D违反上述第3种情形,对原本实行数罪并罚的石某,不能在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抢劫罪的刑罚。D项当选。 [难度系数]**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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