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易错题:赵某是甲市居民,2006年国庆节假期期间前往乙市探访亲友,被该市丙区公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8/10/8日司法考试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85%
【多选题】赵某是甲市居民,2006年国庆节假期期间前往乙市探访亲友,被该市丙区公安分局和丁区公安分局以检查身份证和暂住证为由扣押,扣押期间被前来进行检查工作乙市公安局警察殴打至重伤,若赵某提起国家赔偿,以下说法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A.赵某可以就被丙区和丁区公安分局无故扣押这一行为要求行政赔偿
B.赵某可以就乙市公安局警察殴打至重伤这一行为请求国家赔偿
C.赵某可以要求丙区和丁区公安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若赵某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时效为2年,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违法行政行为时起算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答错率:85%
网考网试题解析:

[解析] 本题考点为国家赔偿程序。选项 A和B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答案A属于第(1)项规定的违法拘留行为,因此可以请求国家赔偿。选项B属于第(3)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也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C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此赵某可以要求丙区和丁区公安分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起算时间是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而不是赔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之日。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