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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货款7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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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货款7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南园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还款。支付令送达后,南园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法,愿意付款 5.8万元,另1.2万元不应当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C. 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D.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5.8万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5.8万元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在南园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海达电脑公司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这里的情形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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