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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与乙因琐事发生殴斗,甲将乙打伤,后又将乙的妻子丙打伤。乙为此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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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与乙因琐事发生殴斗,甲将乙打伤,后又将乙的妻子丙打伤。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丙也申请参加诉讼向甲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准许丙参加诉讼。此案中,丙的诉讼地位是( )。
A.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D.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本题考《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在本案中丙是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诉讼的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在普通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只须为同种类而不必同一,法院也不一定必须合并审理,在本案中,丙与甲的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而非同一,据此可判断本案是普通共同诉讼。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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