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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犯罪嫌疑人汪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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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犯罪嫌疑人汪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进行审查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交一些证据以证明某些对象。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的是( )。
A.汪某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
B.汪某是否应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汪某是否有人身危险性
D.汪某是否会吸毒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解析]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在本案中公安机关需要证明汪某已经具备了逮捕的条件,而逮捕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案件事实发生;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另外《刑诉解释》第52条:“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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