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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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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罗某受到朱某的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采取任何措施。三天后,罗某了解到朱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罗某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确未履行法定职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朱某已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起诉
B.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C.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网考网参考答案:B、D
网考网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判决、行政赔偿 [解析]选项AB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本案中,罗某受朱某威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有责任保护罗某,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虽然朱某现已被刑事拘留,但是并不因此表明公安机关在此前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了对罗某的保护职责。罗某对公安机关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A错误。另外,判决种类中并没有“判决驳回起诉”,《行诉解释》第32、44条都规定了驳回起诉的情形.但是均为“裁定驳回起诉”。对于法院来说,公民起诉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所以如果要驳回,利用的是“裁定”,而一旦进入实体审理,裁判种类将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以据此也可将选项A排除。简言之,“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驳回起诉用裁定”。 《行诉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但因为朱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所以应该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违法。选项B正确。 关于C项,根《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相对人只有在人身权遭到严重侵害时,国家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罗某只是受到了朱某的威胁,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并未导致其人身权遭到损害。更谈不上严重损害,所以罗某无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当然也不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选项C“法院应当判决公安机关赔偿罗某的精神损失”错误。 关于D项,《行诉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既然罗某没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失,罗某的行政赔偿请求便予法无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故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在事实方面是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融合,在法律方面是行政诉讼判决种类与行政赔偿的结合。其中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在于精神损害是否能请求国家赔偿,根据上述分析,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有限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人身权损害的,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的人身权损害国家不承担该责任。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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