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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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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等。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已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此点务必要清楚! 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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