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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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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恒祥皮具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欲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购买生产线。银行要求恒祥皮具厂提供担保,考虑到恒祥皮具厂所拥有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双方遂协商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双方并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3个月后,邻县的另一家洛明皮具厂找到恒祥皮具厂,提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恒祥皮具厂在经审查洛明皮具厂符合相应标准后,与洛明皮具厂签订了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银行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恒祥皮具厂的许可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质权,双方遂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B.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C.质押合同未生效,许可合同无效
D.质押合同已生效,许可合同有效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质押 D。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规定。依《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恒祥皮具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故许可合同有效。而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本题答案为D。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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