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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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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本案中陆某与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王某对电饭煲无所有权不存在风险转移问题,陆某也不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无损害赔偿责任,故D错。依据公平原则,王某拾得遗失物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故意和过失,因产品固有缺陷造成伤害,商场的免责理由不成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商家对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品的使用者应享有与商品购买者相同的权利。因此B、D两项说法不成立。故正确选项为A。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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