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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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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了和气,便退出了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又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
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即从被告应诉时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时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参加诉讼。在本题中,作为案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也就是在诉讼审理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李某是可以再次加入本案诉讼的。选项A和B错误。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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