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司法考试卷二每日一练(2018/12/4)
【分析解答题】案情:因某市某区花园小区进行旧城改造。区政府作出《关于做好花园小区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王某等被拆迁户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非复议前置前提下,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题20分)
问题:
1.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2.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4.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如何判决?
5.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6.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院是否应予准许?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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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考网试题解析:
1.[答案]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考点]诉讼代表人
[解析]《行诉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本题中王某等205户被拆迁户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集团诉讼。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集团诉讼实行诉讼代表制。由于原告人数众多,不
可能让集团诉讼的每一个原告都亲自参加.而是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集团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途径有两个:(1)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推选产生;(2)若原告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的.则则法院依职权从原告中指定产生。诉讼代表人总数限为1-5人。
值得注意的是,《行诉解释》第14条的规定必须与《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区别开。《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难度系数]*
2.[答案]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复议决定的;(2)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不作为.原告不服的;(3)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予答复,原告不服的。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解析]涉及行政诉讼中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情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如下三条:第一.《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二,《行诉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三,《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得出本题答案。
[难度系数]**
3.[答案]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只规定了复议前置情况下,公民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关于在复议和诉讼可选择的情况下,公民能否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上都争议颇多。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考量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的性质。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在受理复议申请之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针对的是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复议条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申请人丧失了申请复议权。因此,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毋庸置疑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既不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也不是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作出的另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丁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可以认为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为.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主动地回应申请人复议申请的结果,并不是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置之不理或者拒绝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一种积极的行政作为,并非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故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虽具有可诉性,但对于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不能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能以行政不作为为诉由受理。
[难度系数]**
4.[答案]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
[考点]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
[解析]《行诉解释》第67条第1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不仅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的裁定进行审查,并且也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诉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因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则应裁定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二审法院以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而直接作出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是不合适的。这意味着仅对此事项进行了一次审理就已是最终裁判,这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因此,标准答案不够严密,我们认为答案应为:“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继续审理。”
[难度系数]**
5.[答案]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的就是该决定,故法院应当以该决定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考点]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一审起诉要求撤销的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因此一审的审理对象为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诉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应该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和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我们认为,标准答案不够准确。
[难度系数]*
6.[答案]若本案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法院经审查,若认为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无异议的,法院应予准许。[考点]行政诉讼的撤诉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本案中,原告上诉后市政府会同区政府调整了补偿标准,实际上是市政府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符合以下
四个条件:(1)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该市、区政府已经调整补偿标准改变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3)该市、区政府调整补偿标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4)第三人无异议,所以,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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