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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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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 [解析]《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本条分为两个层次:一、“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二、主体工程完成、防污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如需拆除或闲置,需经相关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据此,该化肥厂拆除污水处理设备之前,必须取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因此C选项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故当选。法律并没有规定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需要履行其他程序,故ABD项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不当选。 [陷阱点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并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依据该法第36条,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而在防污设施验收投入生产之后,则其拆除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据该法第37条的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熏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有考生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认为公司在拆除旧的防污设施时。须同时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设施,实际上是将排污设施的建设与拆除混为一谈。法律对于防污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分别有不同的规定,考生在复习时须注重理解,防止混淆。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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