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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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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分类与证据资格 [详解]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上述证据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甲丢失现金是公安人员未采取保护措施即离开所造成的,所以都不是直接证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的规定,甲提供的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当加盖银行印章。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不要求有租房协议原件。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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