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下列关于我国刑罚种类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被判处管制刑六个月,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刑罚种类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被判处管制刑六个月,则在这六个月内,甲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不受到限制
B.甲被判处死缓,则死缓为我国刑罚种类中的独立刑种
C.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判处罚金,并赔偿被害人乙的经济损失,但其财产已不足以赔偿乙的经济损失,则由甲的家属支付罚金
D.甲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则在这四年内,甲不得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刑罚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甲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未受到限制,因此,选项A正确。 同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因此,选项B错误。 同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迫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根据赔偿经济损失优先原则,犯罪分子的财产优先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责任自负原则,不会要求其家属支付罚金。因此,选项C错误。 同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的权利,而非一切职务。注意,同时被剥夺的还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而非“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选项D错误。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