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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张某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为了同居生活,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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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某与王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为了同居生活,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一套郊区二手平房。后因感情危机,两人协商一致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租赁期间,张某决定将自己的份额出卖,李某表示愿意购买,王某也表示同意。正要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房屋年久失修,房檐脱落将行人赵某砸伤,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依法,赵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A.李某
B.张某和李某
C.张某和王某
D.张某、王某和李某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共有财产引发的债务 [讲解]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本题中,房屋系张某和王某共有,虽然张某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且李某也已经实际占有了该住房,王某未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为张某和王某。导致赵某损失的系因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而非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因此,赵某的损失应由王某和张某连带赔偿,本题答案为C项。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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