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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皖南化学仪器厂,以下对于该企业及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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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皖南化学仪器厂,以下对于该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企业中甲的债权人张某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皖南化学仪器厂的债务
B.合伙人乙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周某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皖南化学仪器厂中的权利
C.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D.合伙人丙负有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此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测试点] 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债务。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据此, A、B两项正确。考生须知,合伙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D项错误,应当选。前文已经说明,合伙具有人身性,因此应准许其他合伙人优先受让以确保合伙关系的稳固。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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