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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北京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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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北京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不能准许 ()
A.仲裁请求
B.争议事实
C.裁决理由
D.仲裁费用

网考网参考答案:A、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仲裁法》第54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属于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予以准许。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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