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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08年12月7日,上海市某区税务稽查大队某队稽查员曹某根据单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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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08年12月7日,上海市某区税务稽查大队某队稽查员曹某根据单位安排对群众举报反映上海和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进行突击稽查,查获内销进口建材不入账计35.6万余元的四本自制收据。同月26日,某区税务案件侦查室又将该室收到的和力公司偷税的举报材料移送至稽查大队。曹某在查阅该举报材料时,发现和力公司经理刘某在中国银行浦东分行的存放账外销售款的存折及有关单据复印件,意识到和力公司偷逃税问题十分严重。对此情况,曹某既不向领导汇报,又不进行查处,而于当晚私自打电话与和力公司会计李某联系,以举报材料中反映的问题相要挟,向其索要20万元人民币,称给其朋友做生意用。曹某又指使郭某与和力公司会计李某商定,由郭某虚开一张金额为16.34万余元的销售发票给和力公司,由和力公司支付相应金额的支票给郭某。由于曹某按事前与和力公司的约定,伪造并隐藏了该公司偷逃国税的举报材料,对该公司偷逃国税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不征应征税款人民币37万余元。请回答以下92-94问题:
曹某的行为该定何罪A.受贿罪
B.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C.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数罪并罚
D.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牵连犯的处罚 [解析] 本题涉及本案中曹某索贿行为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行为之间的关系。从本案看,这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牵连关系,即索贿行为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行为之间是一种原因与结果或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按照我国刑法一般理论,牵连犯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对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这种牵连关系在定罪上采取的是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因此,曹某在索贿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当择一重罪处断。故本题的答案应为 D项。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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