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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下列哪些情形对甲应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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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对甲应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A.甲为了上山打柴,携带一把斧头,途中,把一名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把夺下,转身逃跑
B.甲随身携带匕首,尾随张三,趁张三不备,突然使用匕首将张三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后逃跑
C.甲手持火药枪,走到李四面前,用枪指着李四的脑袋,将李四手中的手机夺走
D.甲让自己的助手丁手持管制刀具,二人走到王五身后,由丁上去把王五的手提电脑夺走,二人分头逃跑
网考网参考答案:B、D
网考网解析:

[考点]抢劫罪;抢夺罪 [答案及解析]BD。A项,斧头不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同时不是为了犯罪而携带,故不以抢劫论处。A项不选。B项,携带凶器抢夺,如果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的,仍然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如果针对人使用,则应适用《刑法》第263条。B项应选。C项,属于直接对人使用凶器,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定抢劫,C项不选。D项,行为人使随从者携带凶器,自己进行抢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D项应选。故选BD。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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