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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一日夜间,黄某和刘某共同潜入一家商店,盗窃了价值2万余元的皮大衣。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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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一日夜间,黄某和刘某共同潜入一家商店,盗窃了价值2万余元的皮大衣。事发后,二人被依法提起公诉。黄某聘请了一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而刘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对此,人民法院( )。
A.应当要求刘某委托辩护人
B.必须为刘某指定辩护人
C.可以为刘某指定辩护人,即使刘某本人并非经济困难
D.只有当刘某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因为被告人黄某已委托辩护人,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为另一被告人刘某指定辩护人,而不论其是否因经济困难而未委托辩护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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