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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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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不得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不得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答案及解析] B。甲乙丙丁间的三方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错误。同时甲乙丙间的三方关系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正确。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若丙不对甲清偿,则甲不得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故CD项正确。三方协议兼具有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性质,因此丙享有双重抗辩权。这是司法考试不可多得的好题目,实际上是把实践中的民事案件法言法语化,但巧妙地考察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知识点的结合。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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