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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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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网考网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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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人公司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现行法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中,张平欲将原个人独资企业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表面是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新的一人公司的设立两个程序。一人公司的设立,除应符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还应当符合法律对一人公司出资、责任承担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据此,C选项中,张平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正确,本题为选非题,不应选。从公司形式上看,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法》第64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不应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不予核准,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新成立的一人公司与原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均为张平,且新公司作为原独资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使用原企业的商号是可以的,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不应选。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1)项的规定,投资人决定解散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该法第27条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综合这两条规定,张平在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时应当进行清算,A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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