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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证人陈某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法院有义务对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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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证人陈某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法院有义务对其采取以下哪些保护措施 ( )
A.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B.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C.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
D.对人身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故ABCD正确。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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