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司法考试卷二每日一练(2019/4/12)
【多选题】2006年12月5日,王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3月4日王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2009年3月2日,法院经再审以王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为由撤销生效判决,改判其无罪并当庭释放。王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6年1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国家应当对王某从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被羁押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下面提交答题后即可查看答案与试题解析
网考网参考答案:B、C、D
网考网试题解析:
[考点]刑事司法赔偿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赔解释》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现为第期9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由此可知,因不满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起诉后经入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员,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赔偿期间自原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原判决确定之前被羁押的不予赔偿。本案中王某于2008年6月5日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交付执行。该二审判决才是本案的原生效判决,因此本案的原判决确定之日应为2008年6月5日,王某也正是从此日起开始执行原判刑罚的。所以国家应对2008年6月5日到2009年3月2日王某因执行原判刑罚而被羁押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项正确。B项中2006年12月11日到2008年3月4日、C项中2006年I2月5日到2008年3月4日均属于原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期间,对于王某在此期问的损失。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B项、C项错误。D项中2008年3月4日到2009年3月2日.是一审判决后至再审改判无罪释放之前的羁押期间,如上所述,2008钎6月5日二审判决的时间才是原判决的确定时间,所以2008年3月4日到2008年6月5日仍属于原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期间,国家对此不予赔偿。D项错误。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大数据分析:在此试题本次每日一练练习中:
55%的考友选择了A选项
38%的考友选择了B选项
3%的考友选择了C选项
4%的考友选择了D选项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