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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B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2001年10月,B市市委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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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B市盗版活动猖獗,音像制品市场非常混乱。2001年10月,B市市委作出了:“严厉打击盗版活动,迎接中国加入WTO”的红头文件。根据市委文件的精神,B市H区组成了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联合执法小组,负责打击本市盗版活动。2001年10月11日,联合执法小组接到市民举报,来到 H区文化大街的一家店名为“精彩世界”的音像制品商店进行突击检查,结果查获盗版、淫秽光盘500余张。检查小组制作检查笔录后,未交由店主张某签字。联合执法小组随即当场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上有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四家单位的公章。张某要求举行听证,执法人员却说:“你找市委书记要求听证吧。”
张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01年 10月15日向H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H区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市委的决定,事关中国人世后的国际形象,在打击盗版活动的风头上,应当给违法的相对人更严厉的行政处罚,遂变更了联合执法小组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1年10月25日,张某接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不服,遂于11月10日向B市H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H区公安局、文化局、工商局、税务局为共同被告。H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遂告知张某变更,张某不同意。11月15日,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民政府委托律师王某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未经法院许可多次到张某及有关证人家了解案情,并将其作为询问笔录提交法庭。H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前正值中国人世,严厉打击盗版活动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职责,遂撤销了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罚款3万元的判决。张某不服H区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于法定时间内上诉到B市人民法院,B市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仅就一审书面材料进行了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问题:
本案中的被告人是谁 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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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本案的适格被告是H区人民政府,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有法律依据。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的被告、审理方式 [解析] 本案的适格被告是H区人民政府,根据《行诉解释》第23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第一次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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