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黄某等数人新设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迅速展开业务,其间何某以股东身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单选题】黄某等数人新设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迅速展开业务,其间何某以股东身份新加入该公司,原股东之一的张某退出该公司。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当欠外债30万元,当债权人向该公司负责人要求清偿欠款时被告知公司无钱偿还。黄某等股东要求破产,在清算公司财产时,发现该公司在设立时,张某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远远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对此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
A.只能要求张某对不足出资填补
B.可以要求“刺破公司面纱”,由所有的股东承担公司不足清偿的债务
C.可以要求全体股东对不足的出资承担填补责任
D.有权要求张某补交不足的差额,除何某外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这里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是指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选项D正确。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