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杜某,H市某钢铁公司干部。沈某,原系M杂志社记者。2002年6月,杜某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分析解答题】杜某,H市某钢铁公司干部。沈某,原系M杂志社记者。2002年6月,杜某因调动工作,向沈某借款1万元,约定工作调动成功后半年内还清,但杜某在调任H市某钢铁公司半年后一直未还。2003年6月,沈某亲自登门索要,杜某说目前经济困难不能归还。于是,沈某提出若杜某利用其关系批给他一批钢材,就可不再偿还这笔钱,但杜某未答应沈某的要求。沈某恼羞成怒,遂撰写了《“疯女”之谜》(以下简称“谜”文)刊载在杂志上。“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某为达到从W市调往H市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其妻王某装疯,两次将王某送进精神病院。杜某调往H市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又将其妻第三次送进精神病院,致使王某戴着“疯女”帽子生活了近20年。“谜”文呼吁,让王某这样的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让那些该受法律制裁的人不再逍遥法外。“谜”文发表后,读者纷纷投书,要求给予杜某法律制裁,致使杜某的人格、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引发心脏病而住院,无法正常工作,经济上遭受了一定损失。 2004年6月,杜某委托其女杜红(15岁)向H市某区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沈某的诽谤罪责任。该公安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拒绝立案。杜红又向某区检察院要求予以解决。该检察院向该公安局发出应予立案的通知,该公安局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检察院遂根据杜红提供的材料予以立案,并进行了相应的侦查活动,但审查起诉的人员认为沈某无犯罪前科,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杜某又委托杜红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并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该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提起反诉,要求杜某偿还1万元欠款,法院接受沈某的请求一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提出为双方进行调解,但遭到杜某的拒绝。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沈某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6个月,给付自诉人医药费及误工费2.5万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对沈某的反诉请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审查后认为,沈某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了杜某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判处沈某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请问: 如果当事人仅就本案的刑事判决提出上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能否交付执行 请说明理由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一审判决在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后的二审期间不能交付执行。因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37条的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已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则还未生效。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的附属部分,在当事人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后,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刑事部分作出终审裁判后,其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才一同生效,应一并交付执行。   本案例分析综合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侦查、上诉与执行等各方面的规定。应重点掌握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相异之处,包括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刑诉法解释》第1条),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同时,还应注意自诉案件中的两项除外:一是适用调解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第172条);二是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分析本案时,须注意结合其他部门法的知识,例如民法的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作出全面判断。可见,司法考试考查的是考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