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习题练习

司法考试每日一练(2019/5/16)
1题:下列哪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规定承诺生效时间上采用的原则( )。
A.投邮生效主义
B.到达生效主义
C.了解生效主义
D.有限制的到达生效主义,即在以函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以作出书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单选题】:      

2题: 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
【单选题】:      

3题:下列关于国际私法渊源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A.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B.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
C.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D.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单选题】:      

4题:1997年3月某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准备给予其没收无线电设备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什么事项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B.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上级机关的意见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多选题】:      

5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单选题】:      

6题: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子依法继承甲的遗产。在甲妻提出继承合伙份额的要求时,乙.丙的如下答复哪些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A、"由于合伙协议没有关于继承问题的约定,我们又不愿意与你共事,所以你不能成为合伙人"
B."我们本来并不反对你的儿子成为合伙人,但是,鉴于你坚持要代他行使权利,我们因此不同意他成为合伙人。这样,现在只能按退伙处理"
C."如果按退伙处理,我们可以不退还你丈夫出资时投入的房产,而改为退还现金"
D."你丈夫突然去世后,合伙企业的管理一度陷于混乱,其间一笔生意失败,造成大量亏损。在办理退伙结算时,你们应分担其中一部分亏损"
【多选题】:      

7题: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国务院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多选题】:      

8题:[案情]:庄河市的《庄河晚报》记者庄大壮在本报发表一篇对庄河市流行歌坛的评论性文章,文中提及了该市流行歌手赵某唱歌跑调,另评论说该市的歌手秦某台风不正,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普遍有待提高。赵某与秦某都住庄河市甲区。之后,赵某和秦某二人共同向庄河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河晚报》报社和记者庄大壮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庄河市乙区,故将本案移送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赵某、秦某为原告,列报社和庄大壮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指出,赵某和秦某二人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责《庄河晚报》和庄大壮所发文章不实,并谩骂庄大壮是“妓者”,《庄河晚报》是野鸡报纸,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赵某、秦某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赵某和秦某向报社和庄大壮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赵某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秦某未提起上诉。
问题:
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吞并
【分析题】:

9题:关于上市公司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______
A.上市公司本质上是股份有限公司,故在资本制度等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完全相同
B.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C.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等事项,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D.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对于关联事项,由无关联董事表决
【多选题】:      

10题: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误将传飘送达给与黄月琴同名的邻村的黄丹琴,后者的丈夫一直在外地打工,当她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承受不住这种打击,引起精神病复发,不能劳动,生活上不能自理。对于此案,人民法院对精神混乱的黄月琴应否负赔偿义务( )
A.不应当负赔偿义务,因为黄月琴以前就有精神病,并不是人民法院误发传票的行为才导致其有精神病
B.不应当负赔偿义务,因为人民法院误发传票的行为只是给其精神造成损害,而对于精神赔偿在我们国家赔偿中是不存在的
C.不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因为黄某所受损害是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赔偿责任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 12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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