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易错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根据网考网考试中心的统计分析,以下试题在2019/5/19日司法考试习题练习中,答错率较高,为:84%
【多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A、赵某,因涉嫌盗窃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符合逮捕条件,但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刘某,因涉嫌贪污罪,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但因吸毒伤害身体,已经患有严重疾病的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D,答错率:84%
网考网试题解析:

考点: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2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