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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果农刘兵与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由美味公司在每年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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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果农刘兵与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由美味公司在每年的9月15日派车到刘兵的果园收购其所有合格柑桔。今年,刘兵按时做好了供货准备,但是美味公司经其多次催促也未来收货,导致柑桔因存放时间过长品质下降,只能减价出售。刘兵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时,美味公司已经分立为美味罐头有限公司和青山贸易有限公司,原公司大部分资产由青山公司承继。则本案的被告应为谁:
A.美味罐头有限公司
B.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C.美味罐头有限公司或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D.美味罐头有限公司和青山贸易有限公司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的诉讼当事人问题。 《民法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本案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答案为D。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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