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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案情:小王急需一笔资金从事电脑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小王找到熟人小朱,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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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案情:小王急需一笔资金从事电脑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小王找到熟人小朱,借款人民币5万元。2008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小朱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10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应小朱要求,小王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10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小朱于10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小王。小朱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似显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小王于是找到密友小马、小古,要其向小朱担保。小马、小古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上写着:如果小王到期不还款,并尤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小马、小古愿承担还款责任。10月12日,小古、小马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小朱收下了担保书。
2009年2月1日,小王因着急用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与小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事小朱尚未知情,小何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2009年4月10日,小朱按约要小王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小王称无钱还款。小朱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小王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小何居住。小朱遂找到小马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小马称小王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该房产,再强制执行小王其他财产及小古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小马辩称先执行小王房产及其他财产于法有据。因为小马、小古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辩称先执行小古财产,是于法无据的,因为小马、小古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答案解析:(1)《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小马、小古在保证书上的承诺显然属于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故小马、小古对小朱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既为一般保证,小古、小马即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小马辩称应先执行房产,再强制执行小王其他财产的理由是于法有据的。 (2)《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小马、小古没有约定,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既为连带责任,小马辩称先执行小古的财产才可执行自己的财产就于法无据。 [考点] 借款合同;抵押权;保证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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