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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金某的丈夫于1991年病逝,因其子赵某不负赡养义务,金某于1995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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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金某的丈夫于1991年病逝,因其子赵某不负赡养义务,金某于199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了传票,通知他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庭审理,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开庭那天,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人民法院于是对被告进行了拘传。人民法院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否合法
A.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C.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被告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D.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只对被告经过了一次传票传唤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理由:本题考查拘传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法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使用拘传。”从以上规定可知,本案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要对其进行拘传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只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因此不能进行拘传。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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