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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民钱某等8户居民,经县城建局批准,在县公路道旁的可耕地上建房,其他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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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公民钱某等8户居民,经县城建局批准,在县公路道旁的可耕地上建房,其他居民对房建局的行为向县政府作了检举。县城建局怕事情败露,对8户居民处以罚款并补办了建房证。后经县政府调查,群众举报属实,因此对有关人员作了处理。县城建局根据县政府的指示,作出收回8户居民建房证,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钱某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城建局赔偿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判决县城建局赔偿因拆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生效后,县城建局拒绝履行。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A.人民法院应当依申请对县城建局强制执行
B.县城建局不赔偿则应当由县政府赔偿
C.应当追究县城建局直接责任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D.县城建局不赔偿则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赔偿

网考网参考答案:A、C
网考网解析:

[考点] 行诉强制执行 [解析] 依《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对县城建局强制执行,因城建局为独立行政机关法人,其赔偿责任不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承担,故A项正确, BD项错误。至于C项,其法律依据在于《行诉解释》第96条。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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