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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04年6月12日,某县第二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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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04年6月12日,某县第二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
A.第二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
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网考网参考答案:A
网考网解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0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此,1项中的措施是合法的,应选之。第”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此,2项中的措施不合法。根据第41条的规定,对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因此,C项中的措施不合法。第34条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因此,D项中的措施也是不合法的。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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