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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00年5月,杭州某苗圃向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苗圃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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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00年5月,杭州某苗圃向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宁波某园艺公司,票据上载明票据支付地为宁波某园艺公司所在地。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的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当()
A、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B.发布公告
C.作出除权判决
D.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网考网参考答案:A、B、D
网考网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9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法院在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同时,向票据支付人发出通知,令其停止支付。票据等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非法持有人有可能向支付人申请支付,这样即使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也失去实际意义,所以,为了防止非法持有人向支付入主张权利,法律要求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同时,向票据支付人发出止付通知。同时,要求法院应当在3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32条的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法院是公示催告程序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后,在公示催告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下,才会作出除权判决,并非主动依照职权作出,更非在决定受理案件的同时就作出除权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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