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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前,曾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乙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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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前,曾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由乙公司作为该企业的保证人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在乙公司提供担保后便如期履行了合同,但该企业此时已资不抵债,无力给付货款,随即便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发布公告后,甲公司因故一直未申报债权,乙公司却于申报期满前前来申报债权并要求享有优先权。依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一直未申报债权,乙公司也未替该企业清偿债务,因此乙公司不属于债权人,无权参加财产分配
B.乙公司有权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申报并参加分配
C.乙公司如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可享有优先权
D.乙公司如能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则可以作为别除权得可到优先清偿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未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参加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保证人可将其保证的债务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据此分配;但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须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并没有担保,而是属于一般债权,因而保证人的债权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而不能作为别除权得到优先清偿,也不享有优先性。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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