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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康而美公司是一生产保健食品的公司,该公司委托金星广告公司为新产品制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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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康而美公司是一生产保健食品的公司,该公司委托金星广告公司为新产品制作电视广告,康而美公司提供的材料中声称该产品具有预防风湿性关节炎的食疗效果,金星广告公司的广告制作人员询问该食品是否具有此种效果,康而美公司经理王某告知他们“反正吃不死人,公司怎么说你们就怎么宣传”,金星公司遂以该特殊效果作为产品的主要卖点进行了广告制作,广告在当地有线电视台播出后,购买者云集,但是经鉴定,产品对风湿性关节炎没有任何预防效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
A.康而美公司与金星广告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B.其他经营同类产品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康而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康而美公司停止播放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金星广告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网考网参考答案:A、C、D
网考网解析:

[解析] 虚假宣传行为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该条规定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虚假宣传的主体不仅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而且包括广告的经营者,即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法》中称其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的经营者必须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方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本题中,金星公司从康而美公司经理的回答中应当能够知道该产品不具有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的特殊疗效,但是仍然以此为主要卖点代理制作了该广告,致使消费者误解,所以金星公司与康而美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A选项正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该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和D选项均正确。 虚假宣传行为虽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一般不涉及特定的竞争对手,所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行为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他经营者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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