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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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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
网考网参考答案:C
网考网解析: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故本题选C。对于D项,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但乙应赔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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