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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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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李某找到孙某为他开汽车运送一批假烟到邻县去卖,但在运输过程中被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依法将假烟和运送假烟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元,责令于该月15日交清。李某拒绝罚款,与孙某合议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回。当晚12时许,李某携带斧头等工具与孙某潜进工商所院内,将大门锁砍断,欲驾驶汽车冲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开车门一刹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员许某大声喝住,从值班室追赶出来,拦住李某
。李某抓起斧头将许某砍伤,与孙某驾驶汽车离去。为了逃脱追捕,孙某将车速调至最大,结果正好金某和赵某路过,赵某为了躲避迎面飞驰而来的汽车将另一行人冯某碰倒,导致其骨盆破裂和小腿粉碎性骨折 (后变成终生残疾),自己则是大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车撞倒在地。孙某欲下去看看,李某拦住他说:“别管了!逃命要紧!”金某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预谋如何杀掉金某。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 96—100题:
赵某碰倒冯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不需负刑事责任
D.需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网考网参考答案:B、C
网考网解析:

[解析] 本题考点是紧急避险。《刑法》第 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题的关键在于,赵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还是避险过当 这里涉及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问题。由于紧急避险是两种法益之间的冲突,故应以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护另一法益。一般来说,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身体法益重于财产利益。本案中赵某若不进行避险极有可能像金某一样被车撞死,而其避险的结果是造成冯某的身体伤害。此外,进行法益衡量时,还要考虑危险的紧迫性与重大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损害行为的程度、当事人的忍受义务等等。因此,综合本案的情况,对于赵某不应按避险过当处理,赵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是BC。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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