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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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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情形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
A.个体工商户崔某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顾客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B.歌星王某认为晚报上刊登的一篇其记者李某撰写的报道诋毁了其名誉权,以晚报和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
C.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注册的商标,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D.甲、乙、丙以个人合伙开了一家佳美装修队,在尚未登记注册时便承揽了丙的室内装修业务,后丙因装修问题与佳美装修队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网考网参考答案:B
网考网解析:

[考点] 必要共同诉讼 [详解] 《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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