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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光明供销社于1988年3月间,从某县农贸公司购得平价化肥40吨,而后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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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光明供销社于1988年3月间,从某县农贸公司购得平价化肥40吨,而后擅自抬高价格出售。每吨价格为900至1000元不等,共多获利一万四千元。县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经调查认为光明供销社抬价销售化肥,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已构成投机倒把。遂于同年4月25日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光明供销社抬价倒卖化肥的全部非法所得一成四千元,共处以罚款2千元,在这一案件中,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之处有( )。
A、没有抵触之处
B.县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C.省政府的规章不能设定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D.省政府的规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考网参考答案:B、C
网考网解析:

[解析]本题考《行政处罚法》第15条,第 13条规定的内容,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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