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思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拟增发无记名股票1 000万股,计划每股售价8.3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单选题】思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拟增发无记名股票1 000万股,计划每股售价8.37元至8.82元。为此次发行,思朗公司邀请几家有资历的证券公司进行了协商洽谈,会上思朗公司法律顾问提出下列要求,其中哪一条不符合法律规定( )
A.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B.承销的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应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思朗公司不接受退还
C.由于发行数量大,预定承销期为90日
D.各证券公司可以分别向思朗公司提出承销条件,最终选择条件最优越的一家负责承销业务
网考网参考答案:D
网考网解析:

[考点] 证券承销 [解析] A项,《证券法》第3l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这即是要求证券公司保证募集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故本项正确。 B项,该法第28条规定了证券承销可以采纳的方式,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其中,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思朗公司完全可以指定要求采纳包销的方式,由愿意接受的证券公司承担销售工作。故本项也正确。 C项,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思朗公司提出的90日的包销期限完全符合法律的限定,因此本项正确。 D项,该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思朗公司总计发行的数额为8 370万元至8 820万元之间,超过了5000万元的底线,因此不得指定一家证券公司负责全部承销业务。故本项错误。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