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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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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王东与张林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乔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乔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张林遂指了一下狗,作了个砸的手势,王东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乔老师腿上咬了一口。乔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月12日,乔老师狂犬症发作遂确诊死亡。次年1月,乔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 问题:本案若王东为侵权人,而王东之父母在此前的车祸中双双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已参加工作的哥哥均不希望王东与自己生活,其都有监护能力。王东自己没有财产,则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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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王东的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属于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由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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