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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问题: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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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问题: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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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针对本案,比较以上三种意见,我们认为三种意见都是不妥当的。 对于本案的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1)李某和王某对于汽车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3)刘某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我们可以分别探讨: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物的所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桑塔纳汽车为共同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是基于某种特定关系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可见,第一种意见将该汽车作为按份共有财产,是不正确的。至于其因此而得出的买卖一半有效一。半无效,交付一半价款即可确定买卖有效,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2)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依据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的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否则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就牵涉到两个问题: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善意取得制度。 (3)买卖合同的效力: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状态属于效力待定,如果出卖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或者有权处分的人事后追认,则买卖合同可以为有效,如果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有权处分的人也没有事后追认,则买卖合同为无效。本题中,共有人并没有事后追认行为,处分人也没有事后取得处分权,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4)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善意取得来自于交易(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的,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有: ①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非所有权人或无转让权人。非所有权人就是对让与物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善意取得白勺让与人虽然是非所有权人,但他必须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动产。如果不占有该动产,他就不可能将其出让二。 ②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 的财产。 ③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④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善意就是不知情,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非财产所有人或无转让权人。 ⑤受让人取得财产须是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而取得。 本题中,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暂无解析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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