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解析: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

来源:网考网司法 所有评论

【分析解答题】2005年4月6日,江昌公司与省农贸公司签订了进口尿素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江昌公司向农贸公司提供进口尿素3万吨,每吨单价7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6月初,在4月底农贸公司应付百分之十的款项,交货地点在省灵东码头。合同还对尿素的质量、包装、给付货款期限等违约责任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江昌公司于5月2日向农贸公司提出按合同约定预付货款的要求,但农贸公司迟迟未付。后来因江昌公司货源落空,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农贸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江昌公司履行合同,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江昌公司则辩称,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其不负任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合同有效,江昌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支付给农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江昌公司全部承担。江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有效,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预付款项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依法改判为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问题:如果江昌公司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而此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应当不准许其撤诉,继续审理。 答案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90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因此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准许,但是有两种情况下例外:一审的确有错误和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审是由一审引起的,没有一审也就不可能有二审,且二审又不是必经的程序,二审的内容虽然不如一审多,但对二审程序的把握也是非常重要的,上诉的提起、上诉的受理、上诉的撤回、二审中的调解以及法院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等问题都是经常出题的地方,应注意把握,不可掉以轻心。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相关推荐

发布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