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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张小兰一家原来租住在李一伦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租赁合同由丈夫王某与李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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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张小兰一家原来租住在李一伦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租赁合同由丈夫王某与李一伦签订,后来王某不幸死亡。张小兰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陈某处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张小兰、张亦兰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孙某没有到庭,经电话联系,孙某表示不想得罪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了。则产生以下何种法律后果:
A、追究孙某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
B.再次通知孙某,如果孙某再不到庭,则可以拘传
C.孙某的证言将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如果孙某不能出庭是因病住院,那么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作证,不影响证言的效力

网考网参考答案:C、D
网考网解析:

《民诉证据规定》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由此,CD项正确。   B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并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更不能适用拘传。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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