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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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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元,其出资构成为: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出资,评估价为 100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3年缴清。若公司已成立,组织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不召集董事会,独揽公司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戊签订原料供应合同,高出市场价5倍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80万元。同时,为帮助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问题:
公司出资存在哪些问题
网考网解析:
试题答案:(1)货币出资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30%。甲的人民币30万元只占资本总额的 12%。(2)劳务不能作为出资。(3)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应在两年内缴清。 答案解析:[考点] 公司成立,股权转让 [解析]《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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