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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某县某村居民王某于2004年3月申请到一决宅基地,决定建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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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解答题】

某县某村居民王某于2004年3月申请到一决宅基地,决定建造一栋二层共12间房的楼房。建到同年7月,王某资金不足,遂找到邻居刘某筹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刘某借给王某8万元建房,以其中在建的6间房为抵押,1年后如王某不能归还本金8万元和利息4千元(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利率),则房屋归为双方共有,各人得3间房屋;且该房屋建成后,要留出3间给刘某堆放杂物,刘某付少量费用意思一下。2005年3月,该房建成,王某将第二层的3间房交给刘某堆放东西。同年4月初,王某登记房屋产权时,将产权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同年7月底,王某到期不能还借款,刘某提出按照协议分割房屋,双方各得一半,并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并且又在一层拨出3间房给刘某,但王某一直没有时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也未实际搬进该房。同年10月,王某找到赵某,提出愿以22万元出售该房屋,并向赵某出示了房屋产权证,赵某同意购买,王某收回刘某占用的6间房,并与赵某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房屋,在诉讼中,王某要参加诉讼的话其诉讼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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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答案: 答案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依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认为有三种类型的划分:第一为义务型,即案件处理结果会涉及法律上的义务;第二为权利型;第三为权利义务型,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在本题中,刘某向赵某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王某与刘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和赠与合同关系、与赵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败诉都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王某要参加诉讼的话,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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