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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06年5月21日凌晨,在宣武区南新华街附近,徐某(17周岁)、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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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06年5月21日凌晨,在宣武区南新华街附近,徐某(17周岁)、杨某(16周岁)发现一名避雨的陌生妇女(丁女士,殁年36岁)。他们将该陌生妇女随身携带的112元钱抢走后,以殴打对方的方式取乐,并将对方虐待致死。二人当天被警方逮捕,并在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讯问。2006年12月,鉴于该案教育意义重大,法院让该区学生代表到法院听审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徐某连续两次拒绝了法院的指定辩护律师,法院于是让徐某自己进行了辩护。此案中下列情形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
A.未经拘留而逮捕
B.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讯问
C.学生代表的听审
D.法院让徐某自己辩护

网考网参考答案:A、B、C
网考网解析:

[解析] 刑事诉讼正当程序原则的应用 [解析] 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途径,所以选项A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所以选项B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适当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本案被告都已年满16周岁,有旁听人员并不违反刑事诉讼的规定。所以选项C当选。《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document.getElementById("warp").style.display="none"; document.getElementById("content").style.display="block";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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